全国资源群茶_全国空降24小时服务联系方式_全国空降同城服务

经管院首页  |   招生咨询:0871-68314770

商创未来  学赢天下  院筑非凡

Business College

当前位置:商学院  >>  新闻备份-未显示  >>  产教融合11  >>  浏览文章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丨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

2023年04月13日    商学院    0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丨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

图片1.png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为了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而设立的节日。20157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023415日是第八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夯实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社会基础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什么是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图片2.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指出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极地安全和生物安全等重点领域安全。

哪些行为危害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公民应履行哪些义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201511月,全国国家安全机关向社会发出通告,12339,是受理个人和组织发现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情况线索举报电话。

 

 

图片3.png 

公民和组织如发现危害国家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12339向属地国家安全局报告;或登录国家安全机关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www.12339.gov.cn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相关国家机关、组织会立即移送属地国家安全局处理。

 


版权所有 ?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商学院    滇ICP备05007082号    

Copyright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