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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 | 共促消费公平
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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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一般指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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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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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一般指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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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
随着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在满足了大众消费多样化需求的同时,各种消费陷阱、消费风险也逐渐暴露。安全权是消费者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2022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共促消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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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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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如何维权
1.与商家沟通,如果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
2.拨打12315投诉电话。
3.登录315投诉官方网站反映情况。
4.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市监部门反应自己遇到的问题。
5.通过拨打315晚会热线电话的方式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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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让我们共同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敢于、善于维护“自身”的权益,共同促进消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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